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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 03- 14  10: 07    浏览次数:

一、制度来源

1.2011年以来,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1〕274号)等文件,对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2013年3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40号),进一步对全市治超源头工作进行了部署。

2.为加强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2013年8月15日,我局制定《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丽交〔2013〕0243号)。

3.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2013年10月24日,我局制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4.根据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不两直”(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原则,及时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暗访抽查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15年3月2日,我局制定《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废止文件的主要情况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烦企扰民”规定清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局结合当前丽水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依法清除不合理、不适用规定。

一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丽交〔2013〕0336号),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满足当前实际监管需要,且省级已出台《浙江省治堵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交〔2013〕0243号)《关于印发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有变化,省级也已出台《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安委办〔2021〕37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交〔2019〕197号)等,省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暗访抽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内容包含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相关实施措施等方面,可以适应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三、起草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2021年8月13日市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对我局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局建管处、安全处,市治堵办分别提出了相关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各单位法制机构和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8月23日拟订《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在丽水交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0条意见。

同时,根据局运输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中拟废止的《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方案>的函》(丽交〔2019〕74号)文件,虽然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已停止,但2021年老旧营运车辆淘汰管理工作仍在进行,因此本次建议暂时予以保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可以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今后如有管理需要,各单位再启动新制定政策文件。

解读人:市局法规处,陈杰,0578-26555001.


政策原文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