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民法院、发改局、人民银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协作,促进公路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研究,决定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的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或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惩戒方式和措施
(一)已接受行政处罚的。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接受行政处罚的,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17〕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流程执行。
(二)未接受行政处罚的。对有多次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记录不处理的驾驶人员和企业,或存在暴力抗法、拒绝检查、强行闯卡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且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接受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相关规定,作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按下列工作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1.公路管理机构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运输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罚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处罚案卷,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案卷前,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行政庭沟通联系,确保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有效。
2.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核本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对审核通过的案件,向行政处罚对象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未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报至市信用办(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办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及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推送黑名单,限制失信当事人部分高消费行为和融资授信。包括个人信用贷款、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交通运输部门、人民法院、信用办、人民银行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或者备注说明失信履行情况。
4.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汇总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行政处罚情况抄告同级发改部门、人民银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改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将该信息归集到同级信用平台予以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所在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进行扣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将宣传贯彻到日常检查监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向管理对象宣传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信用惩戒措施,促使他们主动接受处罚,并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
(二)信息互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所辖公路管理机构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快推进科技治超管理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系统信息与省、市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同时强化部门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努力实现市级治超平台系统和市级信用平台的对接,借助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能力对接相关业务部门系统,定期将严重失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推送给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突出重点。当前公路超限超载违法案件数量较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考虑超限超载情节的严重性,突出重点,分阶段开展,当前阶段重点针对5次以上违法超限率超100%或车货总重100吨以上的货运车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视案件情况逐步扩展至所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具体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法院确定。
(四)部门联惩。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作为丽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联合奖惩业务发展路线及联合奖惩业务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综合部门职能,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第一阶段主要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监管平台惩戒作用,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加载及时加入至相应主体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引导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提高失信当事人办理信用贷款、银行信用卡的难度。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局、市旅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在内的联合奖惩部门,扩大在其他行政事项审批过程中的联合奖惩业务监管。在具体惩戒过程中市发改委要加强牵头协调,促使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机制,定期汇总、总结惩戒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五)注重执行。各基层法院要大力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法审查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对符合法律的决定,要及时裁定予以执行。对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裁定予以执行的,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该案件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机构要依照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财产查控、失信惩戒等措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得到及时执行。审查和执行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公路超限超载处罚决定过程中有问题的,及时与发改、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沟通。
四、其他事项
本工作机制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加强合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丽交〔2018〕112号.cebx
附件2: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丽交〔2018〕112号-丽交〔2018〕11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