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我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6日
丽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管理,推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以外,从事水路客运的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港口规划以内的码头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部门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负责属地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督促从事水路客运业务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
第二章 停靠站点规划、选址和建设
第四条【停靠站点规划】停靠站点规划应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停靠站点选址】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便民需求、陆域交通状况、水路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
第六条【建设管理】停靠站点的设计应根据客运量、客流特性、水文、船型、船舶停靠方式等情况综合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明确靠泊及旅客接纳能力。
停靠站点可单独立项建设,也可作为市政、交通、水利、旅游等项目配套一并实施。新、改或扩建停靠站点应当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改或扩建停靠站点的安全及防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低碳要求】鼓励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能源船加充设施。
第八条【遗留问题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停靠站点,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停靠站点的选址、结构、船舶适靠性等安全使用条件开展安全评估(论证)。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停靠站点名录,同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已建的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设计船型或者新增船型超过设计船型的,经靠泊能力核算论证通过,可按照论证允许的船型运营。
第三章 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停靠站点使用】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应配备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制度和人员】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防污染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客运船舶停靠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教育,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一条【运营主体与相关方管理】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者签订客运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停靠站点经营者与客运船舶经营者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停靠站点运营信息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停靠站点不得投入使用。
运营信息应当包括停靠站点的名称、经营者、地理位置、规模尺度、靠泊能力、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定期评估】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论证)。投入运营的停靠站点应符合安全评估(论证)要求。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论证)或安全评估(论证)未通过的停靠站点,由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该停靠站点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
第十四条【主体责任】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制定并落实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可行的运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反应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求援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信息使用,除紧急情形、依法征用抢险等情形外,禁止下列活动:
1.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2.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
3.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4.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5.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部门监督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对属地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被检查人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落实闭环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不适用范围】渔业船舶,公务船艇,乡镇自用船舶,帆船、皮划艇、摩托艇等体育运动船艇,新业态水上娱乐活动的停靠站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概念解释】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不在港区规划范围内(未按照港口码头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且未被地方人民政府明确为渡口,为水路客运船舶提供靠离和乘客上下服务的停靠平台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船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丽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丽水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