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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来源: 浙江人大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 07- 23  11: 19    浏览次数: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

涉及条款: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具体解读: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不得给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我省通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措施,全面清理废止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创新实施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整合企业迁出、迁入、调档、变更登记等业务为“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变跨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下一步,将深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规范迁出时限、流程、条件,进一步打破迁移限制壁垒,推动迁移更为便捷高效。

主题: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涉及条款: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解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则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要严格遵循“七个不准”:(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要严格做到:一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二是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三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下一步,将创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推进集中裁决改革,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