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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保护新经济新活力、助力高质量“引进来”、护航高水平“走出去”

   来源: 浙江人大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 06- 12  10: 37    浏览次数: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保护新经济新活力

涉及条款: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解读: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审慎地处理其发展阶段和特点,减少过度监管和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和变革,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工作,连续做出重大决策部署释放积极信号,提出要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当前,我省致力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打造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强省,通过立法为保护创新、激发活力和支持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机制,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下一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落实《条例》为契机,针对“四新”经济的新现象新特征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分领域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对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无事不扰”和高效监管的有机统一,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主题:助力高质量“引进来”

涉及条款:第六十八条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

具体解读:

内外资一致性审查是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的过程,涉及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定的或现行的政策措施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用以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旨在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享有同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舞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有效的内外资一致性审查工作,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交流与合作,提高吸引外资水平,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主题:护航高水平“走出去”

涉及条款: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具体解读:

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过程中,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多元、便捷的纠纷化解选择,以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当前,在便利诉讼方面,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省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确定了衢州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常山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地区基层法院涉外管辖权全域覆盖的管辖方案,设立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并实质化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仲裁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省司法厅指导全省仲裁机构探索涉外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机制,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国际仲裁品牌,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产生各类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我省航运仲裁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基地。

在诉讼、仲裁、调解联动衔接方面,省法院会同省贸促会建立健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出引入外籍调解员、视情形成中外双语调解协议、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市场化解纷等创新举措,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适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推动涉外商事诉仲调衔接更加流畅便捷。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诉前调解改革行动,畅通涉外商事矛盾纠纷受理流转衔接机制,进一步巩固以调解为中心的民商事纠纷化解格局,会同省贸促会推进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建成省市县涉外商事调解“1+12+N”服务网络,形成以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为领头,各市调解中心为支撑的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格局。杭州中院会同市贸促会在全国首创“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义乌探索设立“一带一路”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以外调外”涉外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另外,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坚持以司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