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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及适应调整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 浙江人大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 05- 29  15: 45    浏览次数: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及适应调整期

涉及条款: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具体解读: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况。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将适应调整期设置为不少于六十日,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主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涉及条款:第八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具体解读:

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是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对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高频事项,明确牵头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和各部门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实施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开展检查,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当前,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包含86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并以此为基础,编制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计划,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提高监管的公平性、精准性和集成度,为经营主体打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下一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持续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主题: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涉及条款:第八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具体解读: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汇总整理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尽快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的行政裁量权规范,推行“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防止发生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小过大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