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潘许君、郑爱蕊:
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对上海尾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丽运政罚〔2023〕0159),要求该公司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罚款叁万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3年7月11日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我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丽运政罚〔2023〕0159号),告知该公司及时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已于2024年1月4日送达,经催告后仍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缴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
本案中,温州分公司恶意注销,根据其《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行政责任应当由其所隶属企业尾田公司承担;尾田公司恶意注销,根据其《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尾田公司股东潘许君(占股99%)、郑爱蕊(占股1%)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行政责任应当由其股东潘许君、郑爱蕊共同承担。目前,潘许君、郑爱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向潘许君、郑爱蕊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丽运政罚〔2023〕0159号),郑爱蕊于2024年9月10日拒收,9月12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退回本机关;2024年9月19日,因潘许君长期不在家,且邮政员无法取得联系,9月22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退回本机关。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丽运政罚〔2023〕0159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881号一楼违法处理大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1.请潘许君、郑爱蕊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潘许君、郑爱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丽运政罚〔2023〕0159号).pdf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