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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丽水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 09- 17  22: 07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交通局: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和市场管理,深化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及《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普货企业、危货企业、巡游出租车企业、驾培企业、维修企业(包括连锁快修)、一二级客运站、货运站。

二、评价周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生的信用信息

二、评价认定时间

1、请各单位于2023年1月28日前完成本辖区参评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即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https://xyfw.jtyst.zj.gov.cn/credit)中完成信用信息的人工录入、数据核对。

2、请各单位于2023年1月30日前在信用系统中完成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工作,并填写《2022年丽水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认定表》(详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PDF格式及excel格式各一份)《公示期间各县(市)联系电话》(详见附件3)报送市局。

三、加强信用宣传,做好信用异议、修复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常态化开展信用交通的宣传工作,对企业提出的信用异议,在信用系统中及时做好核实,解释和修复。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各县(市)交通局信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和明确职责,确保信用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2、各单位对标《实施细则》,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报送信用信息,做好信用信息核查。

3、各单位要加强对半年内无信用信息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完善信用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档案。

4、市局将汇总全市道路运输企业的评价结果,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申诉的,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核实,并向市局及时报送核实处理结果。

(联系人:管磊,联系电话:0578-2808191)

 

附件: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2.2022年丽水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认定表.xlsx

附件3:公示期各县(市)联系电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