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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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过期道路运输证件注销的公告(2021年11月)

   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1- 12- 03  10: 34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续营、换证手续;公告期满,仍未申请续营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关于从业资格证件注销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效期超过180天的从业资格证件将由我局予以注销。现对列入注销名单的数据进行公示,对于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动作废。

具体详情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1:2021年11月已过期业户.xls

附件2:2021年11月已过期车辆.xls

附件3:2021年12月3日已到期从业资格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