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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2021年8月9日22时许,XX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分校教练郑某某驾驶教练车浙k16XX学行驶龙丽线港口路段,被当晚执法交警现场查处,经酒精检测属醉驾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XX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XX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立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接到XX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后,XX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10时05分到达XX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分校,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该驾校的教学车辆、场地及安全台账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在检查该驾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资料中发现,该校已制定《车辆管理制度》、《教练员安全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并与教练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但在检查教学车辆和场地过程中,发现驾校在教学车辆管理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法人员通知驾校校长李某某到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021年8月18日,XX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分校委托校长李某某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校长李某某陈述目前教学车辆由教练员练完车后自行开回家保管,并未严格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教练员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执行。
该起事件发生后学校未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因教练员身份特殊且知法犯法,其醉驾行为被XX交警在微信公众号上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XX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驾校)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执法依据。该案中,当事人XX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分校虽然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教练员安全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并与教练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但在实际管理中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并且在发生教练员醉驾被交警查处的事件后,未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2.裁量基准和集体讨论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800元;违法程度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违法程度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违法程度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教练员及教学车辆缺乏日常监管,导致教练员郑某某醉酒驾驶教学车辆,发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被XX交警在微信公众号上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讨论给予违法程度较重档次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属于道路运输处罚案件中不常见但比较典型的违法案例。教练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给予足够重视。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但通过该案件可以发现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重制度、轻落实的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一方面可以督促处罚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另外我们也应该反思,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除了要检查各项制度的台账,还要对制度的落实情况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