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当前栏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单车)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0- 08- 28  18: 1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有关规定,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单车)管理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9月7日,联系电话;0578-2020257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单车)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应严格遵照《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经营。

二、丽水市区(含开发区)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空间承受能力、交通总体流量、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区域)、居民出行需求等要素,对进入市区经营的互联网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根据第三方调查和评估报告,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市区互联网自行车调控总量限额。所有在市区经营的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总量调控要求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总量调控要求所做出的具体指导意见。

三、根据市政府《实施意见》,在本市区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有关企业,应事前向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执照、经营办公场所、本地分支机构情况、管理运维人员名单、日常管理、投诉处置、服务承诺等相关制度。未按照《实施意见》报告的,将被列入行业重点关注企业,加强监管约束。

四、为切实保障在我市开展经营的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运维服务能力,并积极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防止市场无序投放、恶意竞争,扰乱城市公共秩序,同时合理分配城市道路和经营停放资源,对已按《实施意见》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已在市区开展经营的各相关运营企业开展综合量化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运维组织、规章制度、技术应用、企业诚信等情况。

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综合评估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分配其市场投放限量。各运营企业应在分配的限量范围内投放车辆。车辆投放前,各运营企业应将投放数量、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等情况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

六、相关运营企业,应当在核定的投放车辆限额范围内,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登记、上牌等手续;车管部门办理手续前,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核实其投放限额数量并在核定的限量范围内及时予以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七、相关企业在市区开展经营服务时,应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及时向政府监管平台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平台提供数据接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抽查。

八、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相关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在本市区经营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组织一次运营状况联合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包括依据评估结果调整企业经营车辆限额等。

九、在市区经营的各运营企业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管理协议,主动、及时履行企业日常管理职责,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指挥,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十、对未获得本市区车辆投放核定数量的经营企业,或已有核定数量但未经上牌的车辆,不得开展经营、上路行驶。市区发现有未经上牌经营的车辆,由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28日